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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康希武与张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希武,张国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康希武。被告张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希武诉被告张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希武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希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希武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