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明与黄国跃、张淑娥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23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对原告林明诉被告黄国跃、张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仙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一段第一行“被告林明、张淑娥”,应补正为“被告黄国跃、张淑娥”;第四页三段第二行“由被告林明、张淑娥负担”,应补正“由被告黄国跃、张淑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