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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明与黄国跃、张淑娥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23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对原告林明诉被告黄国跃、张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仙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一段第一行“被告林明、张淑娥”,应补正为“被告黄国跃、张淑娥”;第四页三段第二行“由被告林明、张淑娥负担”,应补正“由被告黄国跃、张淑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