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纯贵申请执行吴学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纯贵,男。被执行人吴学进,男。申请执行人王纯贵申请执行吴学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禄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纯贵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现已将该案移送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禄执字第3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荣执行员 梁孟秋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