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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纯贵申请执行吴学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纯贵,男。被执行人吴学进,男。申请执行人王纯贵申请执行吴学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禄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纯贵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现已将该案移送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禄执字第3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荣执行员  梁孟秋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