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被告答复了原告的条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传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