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杨春鑫,剑阁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