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被彭媛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伟,彭媛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伟。委托代理人胡际平,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媛媛。委托代理人夏义明,系彭媛媛表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宏伟为与被上诉人彭媛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明兵、易正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王宏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灿代理审判员 王明兵代理审判员 易正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