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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媛媛、司林林与司林林、孙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司林林,孙长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18号原告王媛媛,职业不详。被告司林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长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媛诉被告司林林、孙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媛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媛媛负担。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闵庆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