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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缪爱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爱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爱明。辩护人茅传龙、茅嘉胤,上海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爱明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爱明及辩护人茅传龙、茅嘉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缪爱明在百姓网上虚构哈佛大学博士、科研工作者、未婚等信息,搭识被害人王甲,将其从山西省骗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裕民南路洪德路一出租房内同居。2014年6月初,缪爱明利用王甲对其的信任和欲与其结婚的心态,谎称和朋友做生意借了他人高利贷需要还债等原因,先后多次骗取王甲钱款计人民币30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2014年9月28日,缪爱明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缪爱明退还王甲8060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证人王乙、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有关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网页信息、《结婚证》、《证券股票明细对账单》、《房地产权证》及缪爱明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缪爱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缪爱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爱明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数额中有8万余元系被害人交由缪爱明炒股,该款的使用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且确由缪存放于股票账户内,缪到案后有向被害人归还的意愿并已及时退出,故该款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又认为缪爱明在本案中虽虚构自己的学历、职业及婚姻状况,但使用的是真实姓名、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还曾带被害人至其昆山的房产处,故其属于诈骗情节较轻,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缪爱明积极退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考虑其身体及家庭状况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缪爱明通过互联网发布交友信息,谎称自己系博士、科研工作者、未婚。2014年5月,被害人王甲通过上述信息结识了缪爱明。嗣后,缪爱明在与王甲的交往过程中继续隐瞒自己真实的学历、职业、婚姻等状况,骗取王甲的信任后,与王租住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裕民南路洪德路某出租房内,利用王甲对其的信任和欲与其结婚的心态,以做生意欠下高利贷、炒股为由,骗取王甲钱款计30万余元后逃匿。2014年9月28日,公安人员接王甲报案后,经侦查在江苏省昆山市世廷花园酒店抓获缪爱明。缪爱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向王甲退出80600元。在审理过程中,缪爱明家属与王甲达成协议并交付王甲27万元,王甲对缪爱明表示谅解。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底,其通过百姓网认识了一名叫缪爱明的男子,缪自称是美国哈佛的毕业生、已离婚,在上海中科院工作,其与该男子网上聊得很好,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缪爱明叫其来上海,并与其共同租住在嘉定区裕民南路洪德路附近的小区租住,并由其支付租金。后缪爱明对其说因缪的父母嫌其文化低,不愿意二人在一起,还到缪的单位闹,他已辞职了,后又说在一家德国企业工作,还说和朋友在深圳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在外面借了一百多万的高利贷。其一开始是不愿意借钱给缪爱明,后被缪说的不好意思,觉得缪也是因为其的原因和家里闹翻还丢了工作,缪还说与其是一家人,在嘉定有二套房子可以变卖还钱,并许诺与其结婚,所以其就在6月初开始给缪汇款和现金,后来其直接把两张银行卡和密码给了缪,前后陆续给了缪大概有30余万元。2014年6月中旬,其把钱筹齐到缪爱明高利贷还款之日还有几天的时间,缪说可以通过炒股赚点钱,其出于相信就把钱给了缪,缪说过几天就会把钱去还高利贷和公司运营。同年7月初,缪爱明让其回老家办离婚,其回去后接到缪的电话说让其先不要离婚,缪自称在上海杀了人。同年8月26日,其就联系不上缪爱明,其于8月30日返回上海后通过民警才知道自己被骗。2、证人王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底在百姓网征婚板块上认识了缪爱明,缪自称是哈佛博士、中科院工作、未婚,骗取其好感和感情。2014年5月,其准备与缪结婚,但缪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同年8月底,缪告诉其得了脑瘤住院,其来上海找缪未果。同年9月7日,缪爱明联系其说出院了,其从住处赶至昆山与缪见面后,并与缪同住于花桥世廷花园酒店。登记时,缪爱明说没有带身份证,故用的是其的身份证。9月28日,其和缪爱明退完房准备离开时,缪被公安人员抓获,其才得知缪带着身份证。其与缪爱明交往期间,缪多次暗示要向其借钱,其都没有接话。直到缪爱明被抓那天,其始终认为缪是会与其结婚的。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有关的《结婚证》证实:其与缪爱明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缪自称是本科学历,之前结过一次婚,其不知道缪具体在做什么。2013年9月起,其与缪爱明分居,二人感情不和,但未离婚。2014年9月初,缪爱明在其农行卡里汇了1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和昆山花桥房屋其付的一部分钱款。4、被告人缪爱明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关的网页信息证实:其是2014年5月在百姓网交友专栏上认识王甲的。其向王甲介绍自己叫缪爱明,谎称是博士,做科研工作的,老家是南通人,未婚。实际上其学历是初中,也没有固定的职业,而且有配偶,有一个儿子。其和王甲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是从2014年5月26日开始见面交往的。王甲对其产生好感,就来上海跟其见面,并一起租了房子。其骗王甲说在外面欠人高利贷,王甲相信了并说愿意拿钱出来帮其。在王甲第一次拿钱给其后,其和王甲说想炒股票,后王甲通过银行汇款至其银行卡上。2014年7月某日,其谎称高利贷未还清,让王甲给其汇了款。当月,其又让王甲往其银行账户汇款。其一共骗了王甲30余万元。骗了这些钱后,其就谎称自己的奥迪轿车撞了人,其失手把人打死,随后就避开不跟王甲见面,后又开始关机不接王甲的电话。5、有关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国信证券股票明细对账单》。6、有关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代管款收据》、《退赔协议》证实,被告人缪爱明到案后向王甲退出80600元,缪爱明家属在审理过程中与王甲达成协议并交付王甲27万元,王甲对缪爱明表示谅解。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缪爱明到案的经过。8、被告人缪爱明的户籍资料、当庭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缪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认为指控的30万余元诈骗数额中应扣除8万余元。经查,被害人王甲的陈述、有关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国信证券股票明细对账单》、被告人缪爱明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缪爱明编造虚假的学历、职业、婚姻等信息骗取王甲的信任并与之同居,并向王甲宣称做生意欠下高利贷及需要资金炒股,王甲基于对缪爱明的信任将30万余元交由缪实际控制,嗣后缪爱明不仅未向王甲实际偿还钱款,又谎称自己杀了人并改变联系方式逃匿,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予以了退还。故缪爱明具有骗取涉案30万余元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上述辩护观点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控、辩双方认为,缪爱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缪爱明的作案手段及退赔情况等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但不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爱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颂华人民陪审员  高 贤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