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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曲风杰与马守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风杰,马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曲风杰,女,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大海林林业局。被执行人马守成,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海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曲风杰申请执行马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大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风杰申请执行马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守成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5)大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