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曲风杰与马守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风杰,马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曲风杰,女,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大海林林业局。被执行人马守成,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海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曲风杰申请执行马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大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风杰申请执行马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守成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5)大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