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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临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红辉与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辉,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舟定临民初字第169号原告蔡红辉。委托代理人杨开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胜,系单位推荐。被告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红辉诉被告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味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波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茜、人民陪审员王嗣庆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红辉的委托代理人杨开平和李明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红辉诉称:2013年1月15日原告和张燕作为承租人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整体承租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59号新城CBD二期3号楼中的第二层建筑面积为664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原告和张燕经营避风塘餐厅,租期为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准备进行装修,被告要求原告就房屋承重情况向设计部门进行咨询。经咨询原告得知临城CBD商业二期3号楼原设计使用功能为开放式餐厅,被告投入使用后改变了原使用功能,划分为数个单独营业区域进行出租,与原设计差距甚大。被告要求原告必须对房屋结构进行加固,否则不准许装修及开业。原告无奈只得委托设计部门设计房屋结构加固方案,花费设计费2万元,后又委托舟山市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加固,花费加固费7.6万元。张燕不久后退伙,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因被告提供的房屋结构强度达不到安全要求,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加固费及设计费合计9.6万元,并自2013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被告淘味城辩称:原告所诉不事实。淘味城的房屋设计功能是餐饮,并未明确是否系开放式,被告对淘味城整体的装修并未改变原先的使用功能。原告对承租房屋的加固并非被告的要求,而是原告的装修设计方案无法通过才导致的。因原告未能充分合理利用房屋原结构,未将厨房安置在楼板有横粱的位置,且厨房地面抬高20厘米,增加结构的自重超原框架的承重范围。故原告的设计费及加固费应由其自行承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向舟山市临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租了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111号商贸中心二期3号楼的房屋后,将第二层中建筑面积为664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原告蔡红辉和张燕经营避风塘餐厅,双方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止。合同约定被告出租的大楼整体上应符合从事餐饮经营的消防、环保等要求,约定房屋用途仅限于餐饮经营。合同签订后不久,张燕退伙,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原告委托杭州墨哲装饰设计公司对承租房进行装修设计,后于2013年4月26日向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对避风塘餐厅装修工程承重与加固进行咨询,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原告的装修图纸计算复核,出具了初步意见,提到装修新增墙体下均无原结构框架梁,直接搁置在楼板,楼板需加固;厨房地面需抬高200MM,增加结构自重较大,超过原楼板及框架梁设计承载能力,需加固;新增墙体需保证墙体稳定性。后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就此出具了进一步的加固意见,提到临城CBD商业二期3#楼原设计使用功能为开放式餐饮,投入使用后,租赁方改变了使用功能,划分为数个单独营业区域,与原设计荷载分部差距甚大,根据重新划分的营业区域和各店铺的装饰布置,淘味城重新进行了结构复核,采取了加固措施。并对原告的装修提出了具体的加固方案。原告于2013年5月3日支付设计咨询费2万元。后原告将加固工程发包给舟山市益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砼表面处理和粘贴碳纤维布的加固施工,并于2013年5月20日支出加固费7.6万元。另查明:被告就淘味城三号楼的装修工程曾向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咨询,后根据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复核及加固意见进行了加固。舟山市求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对淘味城三号楼的室内装修工程进行审核,并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审核合格书,相应装修材料已报市城建委备案。上述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书、收款收据、发票、证明、咨询协议、避风塘装修工程结构复核及结构加固意见、淘味城三号楼装修工程结构复核及结构加固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文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意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因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加固而产生相应费用计9.6万元可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加固费用应由谁承担。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装修改变楼房原使用功能,导致房屋承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故要求加固费由被告承担。然被告对三号楼的整体装修已进行了结构复核,并采取了加固措施,且被告的装修项目经专业审核确认为合格。原告申请的证人李某证言中提到淘味城楼板有问题,没有达到商超的承重力,但证人是否具有设计师资格不明确,即便证人具有资质,该证言亦不足以推翻专业审核意见。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交付的房屋存有瑕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承租房屋后,为使承租房符合经营需要而作相应改善,进行了加固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加固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红辉要求被告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加固费及设计费9.6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蔡红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波娜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人民陪审员  王嗣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