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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雷永安与郭晓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永安,郭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雷永安,男。被执行人郭晓萍,女。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男孩雷明志由雷永安抚养,郭晓萍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雷明志满18周岁时止。该调解书生效后,郭晓萍支付了2000元,截止2014年11月尚有5200元未付。雷永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晓萍支付抚养费52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晓萍向申请执行人雷永安支付了3000元抚养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韩执字第0011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