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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影影、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影影,女,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013710-X。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行长。原审被告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宁,总经理。原审被告林宁,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原审被告蔡玉秀,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锦斌,董事长。上诉人李影影与被上诉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林宁、蔡玉秀及中略(厦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影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影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