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公交公司职工。被告肖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赵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