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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公交公司职工。被告肖某,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赵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