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务农。曾因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溪区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二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旷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县城关镇北街农业银行路边贩卖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冯某,价格人民币200元;次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城关镇北街新康酒店502房间准备贩卖毒品给冯某时,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林某某身上查毒品冰毒2小包,麻古2粒。经鉴定冰毒净重1.538克,麻古净重0.233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冯某等人的证言;毒品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属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尚未贩卖出去,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响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