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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鑫化工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鑫化工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鑫化工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恒冠钢材市场D区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8429-3。负责人吴维先。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鑫化工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鑫化工经营部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鑫化工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