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李沧区骏泰装卸起重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李沧区骏泰装卸起重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王建波。委托代理人张艳,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正吉,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沧区骏泰装卸起重队,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业主马俊旭,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波与被告李沧区骏泰装卸起重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