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友军诉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黄正伟及第三人黄亮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军,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黄正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张友军,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永,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周开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军,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正伟,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开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追加)黄亮高,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军诉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黄正伟及第三人黄亮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以及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友军撤回起诉。二、准许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元9938,减半收取4969元,由张友军负担;反诉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桂海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人民陪审员 咸景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昺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