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升兴车队与张俊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车队,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46号原告:广州市某车队。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某,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车队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某车队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车队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某车队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