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卫与张家港市龙戈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张家港市龙戈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刘卫,曾用名刘伟。被告张家港市龙戈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高桥村。法定代表人丁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卫与被告张家港市龙戈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戈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戈尔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卫诉称:2009年4月起,原告受雇被告公司担任图纸设计管理工作,被告尚结欠原告工资共计4056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丁爱军一直出逃在外,不到公司处理日常工作和发放员工工资,导致2012年4月上旬,众多员工一起去要工资,发生纠纷,政府协调后,由丁爱军的父亲丁洪林在员工工资清单上签字发放,但至今未发放。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05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龙戈尔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刘卫一直受雇于龙戈尔公司,经核算,龙戈尔公司尚结欠刘卫2012年1-3月的工资共计405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员工工资清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曾受聘为被告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双方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相应工作后,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劳动报酬4056元有员工工资清单予以印证,事实清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被告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龙戈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刘士珍劳动报酬40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刘卫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龙戈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刘志东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瑞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夏怡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