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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严某,女。被告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魏廷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寇玮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