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严某,女。被告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魏廷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寇玮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