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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三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增祥与薛庆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祥,薛庆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234号原告高增祥。被告薛庆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增祥诉被告薛庆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王军辉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