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侯学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侯学俊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知初字第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学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学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学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红萍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