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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侯学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侯学俊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知初字第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学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学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学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红萍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