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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夏某某,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于某某,男,1965年2月9日生,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收取75.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