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涂延兵与王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延兵,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涂延兵。被告:王跃。申请执行人涂延兵与被执行人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滁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