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连城与周伟荣、周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城,周伟荣,周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张连城,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周伟荣,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周宝珠,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城与被告周伟荣、周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城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连城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泉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