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某甲,唐某某与何某乙,何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唐某某,何某乙,何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931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某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某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何某甲、唐某某诉何某乙、何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唐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某甲、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唐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乙、何某丙的起诉。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