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普法池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国玺与梁郭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玺,梁郭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池民初字第37号原告:陈国玺,男。委托代理人:徐海、李锦船,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郭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玺诉被告梁郭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少宏代理审判员  李敏玲人民陪审员  郭奕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楠杰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