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38号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106号3楼。法定代表人丰树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白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法定代表人郑士军,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建荣,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郑士军、委托代理人严建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塔下叶村村庄整治承包合同,被告将其村中道路硬化浇注及公厕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于2011年10月9日全部施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2013年9月15日,该工程造价经被告送衢州中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总工程造价款为352064元整。被告已陆续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尚有232064元未支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2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是事实,但工程总造价中包含21户村民自负工程量2523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6834元。且该工程虽已完工,但未进行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建设合同,经验收合格审计造价为352064元。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清单一份,证明总工程量应扣减2523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工程总量应扣除21户村民自负工程量25230元,且验收的规范不符合相关要求,不能证明双方已确认验收合格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塔下叶村村庄整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塔下叶村村庄整治工程。工程款在工程开工后被告预付30%,经上级部门审计后付给工程款,其中5%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一年。2011年10月9日工程验收合格。2013年9月15日,衢州中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认竣工造价为352064元,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原、被告一致确认尚欠工程款为206834元。庭审中,原告��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6834元及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原告要求被告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损失应自被告认可该审计结果后开始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6834元及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息随本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龙游天泓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被告龙游县横山镇塔下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02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账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