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谢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06号原告谢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何某,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雷林,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祝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