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XX,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延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委托代理人陈增亮、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XX,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张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750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