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智峰与连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峰,连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林智峰。被告连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峰与被告连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智峰以其欲与被告连文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