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黄某某、邓某甲、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黄某某,邓某甲,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75号���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邵年,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雪,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邓某甲、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邓某甲、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绍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利用互联网创建了名为���珠海斗门井岸夜生活”的QQ群,并自任群主。该QQ群人员上限为500人,至被查获时群成员共有225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邓某甲、唐某某、张某某先后加入该群并成为群管理员。该QQ群在群相册里面上传淫秽色情图片,群成员在聊天记录中发送淫秽图片(经鉴定,群内共有图片204张、动画视频105个均属于淫秽物品)。2014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手机、杂牌手机各一台;2014年12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杂牌手机一台及IPADMINI一台;2014年12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林某某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手机一台;2014年12月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被告人唐某某手机一台,扣押了张某某手机一台;2014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民警扣押了其联想手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邓某甲、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邓某甲、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被告人黄某某、邓某甲、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作为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的管理员,且群成员达225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某是被动成为该群的管理员,且没有主动传播过淫秽图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该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三、被告人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四、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五、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六、被告人邓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邓某某的三星手机一台、被告人黄某某的IPADMINI一台、被告人邓某甲的联想手机��台、林某甲的手机一台、被告人唐某某的手机一台、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满堂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圣炜附:裁判依据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