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陆贻佑与姚耀腾、农贤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陆贻佑。委托代理人黄辉,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湧,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耀腾。被告农贤琦。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贻佑与被告姚耀腾、农贤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农贤琦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贻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陆贻佑负担。审 判 长 揭业萍代理审判员 李钦城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