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陆求祥与来安县人民政府、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求祥,来安县人民政府,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陆求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吏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塔山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焦义朝,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勇,来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建阳中路141号。法定代表人:余爱军,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求祥与被告来安县人民政府、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来安县“新来城”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陆求祥申请撤回对来安县“新来城”建设指挥部的起诉,经审查认为,陆求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求祥撤回对来安县“新来城”建设指挥部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如江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