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晓雪、王开阳与丁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雪,王开阳,丁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王晓雪,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王开阳,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丁刚,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诉被告丁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雪、王开阳撤回对丁刚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光映审判员 张学平审判员 涂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未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