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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晓雪、王开阳与丁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雪,王开阳,丁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王晓雪,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王开阳,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丁刚,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诉被告丁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雪、王开阳撤回对丁刚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光映审判员  张学平审判员  涂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未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