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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大市场子千综合批发部与杨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大市场子千综合批发部,杨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大市场子千综合批发部,经营者谭子千。委托代理人谭田。被告杨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大市场子千综合批发部诉被告杨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宏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大市场子千综合批发部撤回对被告杨宏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红旺大市场子千综合批发部负担。审 判 员  秦相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