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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吕维淼与陈超、徐海丽、刘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维淼,陈超,徐海丽,刘玉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吕维淼,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念杰,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超,男,35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徐海丽,女,35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刘玉彬,男,52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维淼起诉被告陈超、徐海丽、刘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淼撤回对被告陈超、徐海丽、刘玉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吕维淼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