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吕维淼与陈超、徐海丽、刘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维淼,陈超,徐海丽,刘玉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吕维淼,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念杰,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超,男,35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徐海丽,女,35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刘玉彬,男,52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维淼起诉被告陈超、徐海丽、刘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淼撤回对被告陈超、徐海丽、刘玉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吕维淼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