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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行诉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诸泉沂、范海芬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诸泉沂,范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行诉监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诸泉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范海芬。再审申请人诸泉沂、范海芬不服本院(2014)锡行诉终字第00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诸泉沂、范海芬申请再审称:银仁御墅花园物业管理处对其房屋前公共绿地进行整改时,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局广益城管中队到场并对其进行劝止,致使物业管理处保安动手清除其种植的蔬菜和花架,该行为已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法院立案受理其行政诉讼。本院经复查认为,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局广益城管中队在银仁御墅花园物业管理处对诸泉沂、范海芬房屋前公共绿地进行整改时到场,仅是对诸泉沂、范海芬进行劝说,其行为对诸泉沂、范海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诸泉沂、范海芬以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诸泉沂、范海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诸泉沂、范海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