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通风空调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巨能通风空调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被告重庆巨能通风空调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山溪村3社。法定代表人刘桂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能通风空调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悦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