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孙振生与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生,王木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孙振生,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木亮,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振生与被告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振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生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振生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恒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