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熊喆与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喆,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城米兰街区6栋215号。法定代表人卢玉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喆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喆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喆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熊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磊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