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余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1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鄂州市落驾坪小区一楼非法进行诊疗活动,先后于2012年10月31日、2013年12月3日两次被鄂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余某又因非法进行诊疗活动,被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余某在上述地点为他人输液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宽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余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璟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