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牟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656号罪犯牟茜,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浙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牟茜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04月27日作出(2012)浙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牟茜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牟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牟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茜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07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