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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裁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裁字第00009号异议人杨某某(案外人),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合伙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退回扣划款1556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建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志清、人陪审员易艳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某某异议称,我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离婚,法院对李某某执行时,将异议人的存款15560元予以划拨,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退回扣划款15560元。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述称,本执行异议案案情清楚,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浏民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某某借款本金10300元及从2009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该判决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返款义务,朱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9)浏执字第01530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09)浏执字第01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其妻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2015年2月11日,本院将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杨某某名下的存款15560元划拨至本院账户。杨某某认为该执行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杨某某与李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的陈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之间的借代关系发生在杨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某虽与李某某离婚,杨某某仍然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杨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请求退回扣划款15560元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建良审 判 员  刘志清人民陪审员  易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玮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