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乔博与陕西省三原县民政局、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第二支队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博,陕西省三原县民政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第二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乔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陕西省三原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贾新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蔚,该局优抚安置股股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宽厚,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第二支队。法定代表人魏江靖,该支队支队长。乔博诉陕西省三原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博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博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段海原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