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殷都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房地产公司、高某某、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59年1月8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安阳市殷都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房地产公司、高某某、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公证处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安殷证强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房地产公司、高某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房地产公司、高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