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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刘青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青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17号罪犯刘青安,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青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03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4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08年1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青安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刘青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青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青安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青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