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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敏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艺鸿装饰展示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敏讯通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优乐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肖寿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艺鸿装饰展示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龚小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艺鸿装饰展示柜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罗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艺鸿装饰展示柜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51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