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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智与曹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曹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周智,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玉龙,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宇鹏,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诉被告曹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宇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智撤回对被告曹宇鹏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智撤回对被告曹宇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智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