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安徽长江机床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银行为浦发淄博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2月1日、出票人为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宏马废旧金属收购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2万元、号码为31000051/2391797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长江机床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公众号“”